编者按:“撤三”制度近年来愈发为社会各界所熟知和关注——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,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,俗称“撤三”制度。“撤三”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,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、遏制恶意注册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。“撤三”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“注而不用”,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。在新一轮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集中宣讲活动的第三讲内容中,我们一起来围绕“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证据材料要求”的话题聊一聊。
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证据材料要求
目录
1 | 撤三制度概括 |
2 | 撤三使用证据要求 |
3 | 建议 |